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
关于平凉市中心城区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管局,中心城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平凉监管分局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平住建发〔2021〕406号),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平凉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凉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也称“二手房”)发生交易行为的,其交易资金实行资金监管制度。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房产管理局作为监管实施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和市级系统开发建设工作。
三、本通知所称存量房,指国有土地上以购买或自建形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符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本通知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指存量房权利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款(不包括办理房屋交易登记的各项税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定金、交易资金、佣金全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本通知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指监管实施机构通过专门的银行账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缴存、结算、划转实施的监督管理。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委托人书面告知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条款中约定交易资金监管事项。
四、商业银行申请合作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以下简称“监管合作银行”),应与监管实施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由监管实施机构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合作银行网上操作系统需与监管实施机构对应建立匹配的数据传输功能。在收取交易资金时,应当对买卖合同与房屋资金监管系统传输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买方出具资金监管业务进账单,并将收款电子信息实时传至房产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监管合作银行应当将每个工作日已收和应付的所有监管资金于当日分别划转至监管账户和收款账户内,并将电子信息传至房产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每月向监管实施机构定期核对账户余额。
五、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独立于监管实施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监管实施机构的负债,监管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如遇司法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实施机构、监管合作银行有义务证明专用账户的性质。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随同监管房价款支付给收款人。
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包括全额资金监管和部分资金监管两种方式:
(一)买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应当存入同一银行的监管账户进行监管。
(二)买方为卖方偿还原银行贷款的,可以采用部分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应当提供他项权注销证明和买卖双方确认的偿还贷款证明,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八、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当事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本人身份证明和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交易当事人与监管实施机构、监管合作银行签订《平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附件1),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及佣金存入专用账户;
(三)转移登记完成后,交易双方持新的不动产权证,在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窗口共同申请交易资金划转,监管合作银行在核实登记簿信息无误后,即时将交易资金(包括购房款、利息、佣金)按《平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划转至卖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四)买方已办理按揭贷款的,应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方应当于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前,一次性补足首付款。
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共同签署《平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免监管声明》(附件2),可以申请免除资金监管:
(一)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
(二)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三)房屋产权交换(置换)的;
(四)房屋以拍卖方式取得的;
(五)以房屋出资入股的;
(六)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间继承的;
(七)交易双方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成交的;
(八)申请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的;
(九)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十、凡采用部分交易资金纳入资金监管或选择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十一、完成载入存量房转移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可向监管实施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依据资金监管协议将交易资金划转给买方,属于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的,退还贷款人:
(一)买卖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二)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定终止交易的,可由买方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登记的;
(四)其他需要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
十二、买卖双方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在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窗口办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资金监管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证明材料;
(二)注销房屋备案买卖合同确认单;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四)收款人账号;
(五)其他需要解除监管情形。
买方单方提出解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三、商业银行要对申请建立业务关系的经纪机构实行资格管理,不得与未授权网签资格的经纪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监管实施机构要及时发布具备网签资格的经纪机构清单。
十四、监管合作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二)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交易成交价格;
(三)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贷款,骗取税收优惠;
(四)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平台和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
(五)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六)通过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形式结算交易资金,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代管业务。
(七)其他不符合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违反本通知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给买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平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2.平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免监管声明
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