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时间:2020-11-3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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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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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平凉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发[2020]8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现就《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的基本情况

  集中供热是国家提倡推行的一种经济节能、安全环保的供热方式,是关乎社会经济发展和千家万户冷暖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政府负有鼓励、引导、支持的监督管理职责。2012年以来,为解决中心城区分散燃煤锅炉供暖质量不达标和环境污染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通过招商引资在中心城区率先实施了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供暖质量大幅提升,原锅炉房占用的土地得到了充分利用,改善了人居环境,提高了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

  截至目前,中心城区的集中供热面积已达到1902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1857万平方米、工业园区45万平方米,集中供热面积已占到城区总供暖面积2051万平方米的92.7%,中心城区初步形成了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导的供热格局。其它各县市也积极探索热电联产或通过环保技术改造的大型燃煤锅炉供暖的集中供热方式,华亭、灵台2县市也相继实施了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全市基本实现了由分散燃煤锅炉供暖向集中供暖方式的转变。

  二、《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有效化解了多年集中供热运行中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障了中心城区30多万老百姓冬季正常用热,中心城区集中供热运行总体安全平稳。但由于目前我市尚未制定出台供热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在集中供热建设管理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企业管理运行不规范,行业监管缺乏手段措施,供热企业、物业企业和热用户权责不清,取暖费收缴困难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亟需健全集中供热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供用热行为,从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收费与管理,服务与保障等方面,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供热质量能达标、供热服务有提升、供热安全得保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目前,国家和省上尚未出台城镇供热管理的具体办法或规定,我省大部分市州都已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特别是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的兰州市、天水市、张掖市、金昌市、嘉峪关市、酒泉市先后出台了《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白银市出台了《城镇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定西市出台了《市区供热管理办法》,庆阳市西峰区出台了《 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仅有陇南市、甘南州和平凉市尚未出台供热管理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9章45条,由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热费收缴、设施维护与管理、安全与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九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推行方式以及部门职责。明确市住建局为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区住建局为中心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了市区发改、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8条,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建设用地、锅炉关停、建设资质、分户计量、审批验收、管道建设以及换热设施建设主体。明确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单位编制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要按照城乡规划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中心城区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工程建设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建设供热设施选用的设备材料要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要依法履行相关建设程序;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换热站用房由入网单位(小区)负责建设;七层及以下多层建筑供热机组设备由供热单位负责购置安装,七层以上高层建筑供热机组设备由入网单位(小区)购置安装;供热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供热管理。共13条,主要包括准入经营、产供约定、环保管理、设施备案、入网申请、供热期限、供热服务、供热温度、投诉处置、故障维修、室温检测、成本备案以及供热保障。明确中心城区供热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热源单位要按供热规模和运行参数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能;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单位要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装置,实现达标排放;中心城区集中供热采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要在供热前进行注水、打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要建立供热设施巡检、热用户供热温度抽检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供热经营企业要确保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低于18℃;对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属供热单位责任的,要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采暖期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第四章用热管理。共2条,主要包括用热申请和报停程序。明确热用户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或恢复用热的申请,并且要满足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等有关规定、用热设施能够分户控制、不会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供热的停用条件。

  第五章热费收缴。共4条,主要包括热费分类、价格制定、计收标准以及停用计费。明确热源费和采暖费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发改部门经法定程序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采暖费按建筑面积计收,热用户要根据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全额缴纳当年采暖费;因供热单位导致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要对不达标天数减免采暖费;办理停用手续的热用户要缴纳30%的基本热费。

  第六章设施维护与管理。共2条,主要包括管网权属以及设施管理责任。明确热源单位负责对热源厂区供热主管道、供热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对热源厂区外1米至热用户户外分户阀的供热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和更新,其中七层以上高层建筑供热机组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由供热单位与入网单位约定执行;开发建设单位和热用户负责对室内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七章安全与应急处理。共5条,主要包括运行规范、标识设置、安全检查、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明确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生产运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供热设施定期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每年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对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及供热质量的有关行为明确了相关罚则。

  第九章附则。共3条,主要对供热专业术语进行了解释,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四、《办法》制定的相关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参考了以下25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约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修订

  6.《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2015年4月发布6月执行

  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2017年3月修订

  8.《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能源[2016]617号

  9.《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

  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2000年4月7日施行

  11.《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实施

  12.《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13.《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17〕196号

  14.《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发改能源〔2017〕2100号

  15.《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3号

  16.《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

  1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18.《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20.《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21.《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

  2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18883-2002

  2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24.《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

  25.《平凉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投资经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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