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新格局——
《平凉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平凉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平凉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于2020年1月1日正式颁布。2023年6月15日平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平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修正后的《平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修正后街道社区有关职责解读如下:
街道社区作为直接负责协调人民群众日常纠纷、处理人民群众各项基层事务的部门,承担着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责任,为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推动物业管理相关事项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修正后的《条例》在发挥街道社区属地作用方面作出规定。按照《条例》新增的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二)指导物业承接查验及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三)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四)受理辖区业主的投诉举报,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五)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其他物业管理活动。”从制度层面明确由街道社区具体负责协调处理与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督促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有力推动了街道社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物业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业主自治不规范等问题的逐步化解。
针对我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滞后的问题,在对《条例》进行修订时,充分考虑了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所存在的各方面现实因素,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受其他因素制约而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社区牵头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修正后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委员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通过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的督促落实,当前我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率已达到了60%,有效化解了我市部分住宅小区由于入住率比例低、业主参与度不高、对业委会的监管缺失等多种因素导致的业主委员会迟迟无法成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