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时间:2023-07-25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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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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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平凉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平凉中心城区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准入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可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计划生育特困户、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青年志愿者、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中被征收房屋的直管公房住户、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区政府对全区公租房建设管理进行统一领导和调度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相关管理工作,特别对区住建局送审的保障对象相关信息要及时、认真进行复核。

(一)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公租房建设、管理及监督指导工作;

(二)区民政局负责核查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资产,开展后续年审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核查申请保障对象和家庭成员的户籍、人口、车辆购置信息;

(四)区财政局负责核查财政供养人员信息;

(五)区工商局负责核查申请保障对象和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

(六)区税务局负责核查申请保障对象和家庭成员开具税务发票信息;

(七)区人社局负责核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身份信息;

(八)区不动产登记局负责衔接市级部门,核查申请保障对象和家庭成员住房信息;

(九)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公租房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设施维护、管理服务等工作;

(十)区房产局负责中心城区公租房建成交付后的租赁管理、设施维护、物业管理等工作。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的,负责做好公租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租赁管理、设施维护、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租房的建设和房源筹集必须符合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公租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在公租房工程建设中,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规范要求,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保护环境为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确保公租房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满足直接入住条件。

第九条 公租房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建筑材料入场验核等制度。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公租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设立工程建设质量标识牌。

第十条 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按规定并入公租房的廉租住房;

(三)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四)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五)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按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9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户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或乡镇建设的公租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租房总量的30%。

第三章 筹资渠道与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三条  公租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

1.中央、省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3.按土地出让收益5%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结余资金;

4.中央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支出后的结余资金;

5.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

1.中央、省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3.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四条  纳入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且申请中央补助资金通过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和建设单位资产按照建设成本所占份额确定。具体产权比例由物价部门根据总建设成本和政府、企业出资界定。

(一)原地配建:政府产权比例约占30%,企业产权比例约占70%。建设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政府产权比例=(国家和省上的补助资金+未计入建设成本的规费减免)/(建设成本+未计入建设成本的规费减免)。

企业产权比例=1-政府产权比例。

(二)异地代建:政府产权比例约占50%,企业产权比例约占50%。建设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企业产权比例=企业出资/建设成本。

政府产权比例=1-企业产权比例。

企业享有的产权可由政府通过公租房租金收益逐年回购,也可按照共有产权比例进行实物分割,由企业长期持有。

第十五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可通过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地。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租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公租房建设实行以下税费优惠:

(一)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按低限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三)电力、通讯等企事业单位要对公租房建设给予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共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七条  公租房保障分为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配售)两种方式,以实行分层次、有差别的梯度化保障为主。申请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不得同时享受。其中:

(一)政府统一分配的公租房,在充分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计划生育特困户、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和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人员的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纳入政府统一分配。

(三)学校建设的公租房,在足额保障符合条件教职工的前提下,可用于学生住宿,仍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缴租金,不得改变公租房用途。

(四)在充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可将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周转房,用于乡(镇)政府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过渡性居住。

第十八条 公租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的方式申请。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崆峒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至2.5倍界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崆峒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界定,但必须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未享受限价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其他方式的保障性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崆峒区户籍或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且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持有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

3.在本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中心城区自主创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本人、配偶及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6.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且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在中心城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工作5年(含5年)以上,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含5年)以上,工作和收入稳定;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崆峒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4.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6.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四)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中心城区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租房保障,原则上不受收入和除房产以外的财产限制。

(五)乡(镇)政府、教育、医疗、卫生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乡镇公租房(作为周转房使用)作为过渡性居住的,不再核查家庭或个人收入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人或者配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城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有私有住宅房屋,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8平方米,或有商业用房的;

(三)已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五)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由产权产籍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租住房屋的,还应提供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5.租住房屋的,还应提供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经结婚的,还应提供结婚证书;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城区暂住证;

3.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4.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

5.租住房屋的,还应提供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经结婚的,还应提供结婚证书;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租赁补贴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严格执行“三审三公示”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申报,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由单位审核并向所在社区进行申报,填写《平凉市崆峒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或《平凉市崆峒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资料审查时依据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件,证明是否真实,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符合初审条件的,在公示7天后,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辖区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符合复审条件的,在公示7天后,将申请材料、复审意见、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建局。

(三)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汇总后,分别送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区民政局、区税务局等单位,对申请家庭户籍、车辆信息、工商信息、低保、房产、税票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比对,于15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束,核查结果由核查人员、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区住建局。

(四)区住建局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呈报区政府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在门户网站公布7天后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局负责,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纳入补贴范围,按程序发放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确定为轮候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

1.轮候排序。按照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收入水平,由低到高,确定排序顺序,其中同一条件、同一批次的准入对象,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轮候顺序。

2. 确定房源。充分考虑已筹集和计划筹集的公租房房源数量,使可纳入保障的户数与房源大体平衡。

3.制定配租方案。房源确定后,由区住建局负责制定配租方案,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摇号时间等。

4.摇号分配。区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轮候排序和房源等情况,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分配。

5.签订合同。区住建局根据配租结果,出具《平凉市崆峒区公租房安置卡》;区房产局与配租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为省住建厅制定的制式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申请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建设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申请程序、审核条件和配租方案,报送区住建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工作人员承租乡(镇)公租房,根据各自实际,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公租房分配方案,报区住建局审批后,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对各类保障对象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档次,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补贴标准根据崆峒区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由区住建局按规定报区发改(物价)部门核定审批。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80%和50%,原则上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

2.新就业无房职工:全日制普通高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学历的,每人每月200元;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均保障面积20平方米,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发放。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4. 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度,每年重新核查租赁补贴领取人员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困难程度变化的调整补贴档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二)公租房租金

1.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崆峒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建设与运营成本、市场租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房屋所处位置等因素,在维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控制在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70%左右,具体标准由区住建局按规定报区发改(物价)部门核定审批。

2.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公租房承租期为2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期为1年。

3.已摇号配租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租赁补贴和公租房租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租赁补贴标准每2年调整一次,公租房租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因家庭人数或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致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崆峒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2.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崆峒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

3.已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承租人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5.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6.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公租房资格: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2.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租房所在地就业等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乡(镇)政府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承租公租房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清退,并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

第二十九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

(七)租赁期满后1个月内,承租人未续租的;

(八)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腾退期限,腾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腾退期租金按原租金额缴纳。腾退期内未能及时腾退的,管理单位可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回公租房。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障对象,除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公租房而外,其行为记入公租房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2.不接受有关部门资格审查的;

3.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情形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领取租赁补贴的,由区住建局责令无偿退还,申请家庭拒不退还的,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定为轮候对象的,取消轮候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由管理单位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有违法所得的依法追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逾期不退回公租房的,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按投资主体确定管理主体,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区房产局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租房,由投资方负责管理。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引导专业化的企业或机构做好运营、物管、维修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对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改变房屋结构等问题,必须责成承租人赔偿损失,并及时向区住建局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其他投资方建设、实行共有产权管理的公租房,由产权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产权比例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的建设、维护、管理等。投资方投资建设、实行共有产权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国有产权部分的租金收入按规定上缴区财政,所需维护、管理费用由管理单位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信息咨询,不得开展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相关业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租房管理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擅自出租公租房的;

(二)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改变公租房配套设施用途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区住建局上报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实施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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