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通报(第六批)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纵深推进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整治重点工作,全面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现将全市梳理的第六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投诉集中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崆峒区理想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问题。
案件情况:2026年5月,崆峒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局在检查中发现,理想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处于无人值守状态。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崆峒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局对平凉泰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企业立即补齐持证值班人员,健全消防控制室值班台账,严格落实物业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同时依据相关法规及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华亭市鸿昊盛府小区消防通道车辆长期乱停乱放问题。
案件情况:华亭市消防救援局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鸿昊盛府小区登记车辆约880辆,但小区原有地上停车位仅120个,车位供需缺口突出,小区部分车辆长期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违反《平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华亭市消防救援局第一时间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开展约谈警告,联合住建、城市社区,组织物业、业委会及业主代表召开现场会,研究确定整改措施。督促物业企业施划黄色禁停标线120米,增设警示牌8处,清理长期占用消防通道车辆2辆,落实“一车一位”登记管理。
案例三:泾川县大唐雅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照经营、通过限水限电方式催缴物业费问题。
案件情况:泾川县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检查中发现,大唐雅苑小区物业服务主体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开展物业服务,并以限水、限电方式催缴物业费,多次引发业主投诉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平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问题线索后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向该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目前涉事主体已完成营业执照办理,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针对该企业以限水、限电方式催缴物业费的违规行为,县住建局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要求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追缴物业费,并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普法教育,杜绝以上行为再次发生。
案例四:灵台县舒逸佳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水费问题。
案件情况:灵台县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督查检查中发现,平凉裕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5年8月至2026年4月期间,向其提供服务的舒逸佳苑小区无二次供水设施楼层业主每立方米多收0.1元水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灵台县工作专班对平凉裕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64.2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企业已将多收水费全部退还业主。
案例五:崇信县世纪花园B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问题。
案件情况:2026年1月,崇信县住建局联合消防救援局对崇信县世纪花园B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小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崇信县住建局责令崇信县美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问题立即整改,2026年2月3日,县消防救援局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对物业公司依法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庄浪县紫云庭院小区电梯维保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问题。
案件情况: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在开展紫云庭院小区电梯维保作业期间,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维保现场未设置警示牌、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电梯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未对电梯开展清洁、润滑、检查等基本项目维保及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8041.6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静宁县润嘉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取公共照明电费问题。
案件情况:2026年3月,静宁县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平凉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其提供服务的润嘉国际小区违规收取公共照明电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平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6日